關於手機遺失(不見 掉了)的問題
最近我朋友記E-MAIL告訴我有關處理方法,不過不知此方法是真的還是網路謠言呢?
有誰知到可以回復我一下嗎?
-----------------內容如下--------------
手機掉了,絕對不要去系統商停話
很重要的流程
絕 對絕對不要 先 去系統商停話 .........
第 1 直接去警察局 報遺失, 記得拿報案 三聯單 ,一定要拿。
第 2 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 sim 卡亂打,打越多越好,手機越容易找回。
第 3 要求 系統商寄送 帳單明細。
第 4 收到上月帳單後,拿著報案三聯單,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
話費皆可扣除。( 法律規定的 )
有趣的來了,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他會找誰要呢?
損失的越多你的手機越快找回 ........( 電信法第56條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www.ncc.gov.tw/chinese/law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186&law_sn=766&sn_f=1067&is_history=0
第 五章 罰則
第 五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
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五十六條之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結束--------------
請問此內容是否為真?
還是又是一個E-MAIL網路亂傳的謠言呢?
有誰知到可以回復我一下嗎?
-----------------內容如下--------------
手機掉了,絕對不要去系統商停話
很重要的流程
絕 對絕對不要 先 去系統商停話 .........
第 1 直接去警察局 報遺失, 記得拿報案 三聯單 ,一定要拿。
第 2 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 sim 卡亂打,打越多越好,手機越容易找回。
第 3 要求 系統商寄送 帳單明細。
第 4 收到上月帳單後,拿著報案三聯單,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
話費皆可扣除。( 法律規定的 )
有趣的來了,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他會找誰要呢?
損失的越多你的手機越快找回 ........( 電信法第56條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www.ncc.gov.tw/chinese/law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186&law_sn=766&sn_f=1067&is_history=0
第 五章 罰則
第 五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
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五十六條之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結束--------------
請問此內容是否為真?
還是又是一個E-MAIL網路亂傳的謠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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