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像樣的台灣大哥大
前年10月份,辦理2門台灣大哥大門號
在辦理之前,已先向門市人員詢問我所居住的地點:新店中正路( 中和方向往秀朗橋,下橋左轉 ) 是否有收訊
當下... 門市人員告知此處並非為山上或偏遠地區,是有收訊的
使用之後,並不如當初所預期,但也太過離譜,連1格收訊都沒有
陸續進線跟台灣大哥大作反應,台灣大哥大告知會來加裝強波器
在加裝強波器前,台灣大哥大工程師還告知,怎可能會沒有收訊?
當下.. 請這位工程師來到住家,實際測試後,再講出這樣的話
此位工程師來到住家時,測試後,該名工程師道歉,確實住家沒有收訊
原以為,加裝強波器之後,收訊能有所改善,不要求滿格,至少要能收撥電話!
但.. 加裝後問題依然存在,再次打去客服,客服告知目前還在改善中,希望能給時間
雖然手機不能使用,但我依然每月按時繳交月租費
到2009年約七八月份
我真的無法忍受手機不能使用,但依然要繳交月租費的狀況
(這之間還是有不斷進線客服反應,得到的回覆都是改善中)
一直到帳催人員打來催帳,告知是因收訊問題,故未繳交月租費
此帳催人員不客氣的回我,繳了就有收訊了啦~
他把自己想講的話講完,就掛電話,完全無視於我的存在
OK... 我不是澳洲來的客人,但人的忍耐是有極限的
門號不能用就算了,原來台灣大哥大的素質是這樣的好
既然不把我當客戶看待,那我又何必要好聲好氣的與你們溝通?
從那時,我就陸續與客服有著頻繁的聯繫
最後轉到一位姓"莊"的當班女主管
這位所謂的主管,我不懂他是否有把我的問題聽進去
我都因為收訊問題在不滿了,他還要求我繳交先前未繳的電話費
膽敢請問,我為什麼要在繳納?
繳了用不到!! 受氣!! 不被尊重!! 無確切改善日期!!
前陣子出國,這幾天回台灣收到了台灣大哥大的繳款通知書
其中的一段話寫著..
若您違反或未履行同意書所定之義務時,您須依同意書記載之金額繳交定額費用
我想請教台灣大哥大,是誰違反?
◎我是在家工作者,且居住地是承租的,登記的電話也是房東家的電話
已告知請不要打去家電,以免妨礙到房東一家人的生活,有問題直接聯繫我的手機
但台灣大哥大並未重視,因此狀況,房東像我要求精神賠償,請問台灣大哥大,這件事情您要負責嗎?
台灣大哥大既然沒誠意處理,那我會在這幾天時間,挨家挨戶的拜訪社區的1xxx多戶居民..
詢問使用該公司電信業者的使用狀況,後續-我會會同這些居民,向消基會申訴,並且提案至媒體
請台灣大哥大,不要輕視消費者的權利!!!!
在辦理之前,已先向門市人員詢問我所居住的地點:新店中正路( 中和方向往秀朗橋,下橋左轉 ) 是否有收訊
當下... 門市人員告知此處並非為山上或偏遠地區,是有收訊的
使用之後,並不如當初所預期,但也太過離譜,連1格收訊都沒有
陸續進線跟台灣大哥大作反應,台灣大哥大告知會來加裝強波器
在加裝強波器前,台灣大哥大工程師還告知,怎可能會沒有收訊?
當下.. 請這位工程師來到住家,實際測試後,再講出這樣的話
此位工程師來到住家時,測試後,該名工程師道歉,確實住家沒有收訊
原以為,加裝強波器之後,收訊能有所改善,不要求滿格,至少要能收撥電話!
但.. 加裝後問題依然存在,再次打去客服,客服告知目前還在改善中,希望能給時間
雖然手機不能使用,但我依然每月按時繳交月租費
到2009年約七八月份
我真的無法忍受手機不能使用,但依然要繳交月租費的狀況
(這之間還是有不斷進線客服反應,得到的回覆都是改善中)
一直到帳催人員打來催帳,告知是因收訊問題,故未繳交月租費
此帳催人員不客氣的回我,繳了就有收訊了啦~
他把自己想講的話講完,就掛電話,完全無視於我的存在
OK... 我不是澳洲來的客人,但人的忍耐是有極限的
門號不能用就算了,原來台灣大哥大的素質是這樣的好
既然不把我當客戶看待,那我又何必要好聲好氣的與你們溝通?
從那時,我就陸續與客服有著頻繁的聯繫
最後轉到一位姓"莊"的當班女主管
這位所謂的主管,我不懂他是否有把我的問題聽進去
我都因為收訊問題在不滿了,他還要求我繳交先前未繳的電話費
膽敢請問,我為什麼要在繳納?
繳了用不到!! 受氣!! 不被尊重!! 無確切改善日期!!
前陣子出國,這幾天回台灣收到了台灣大哥大的繳款通知書
其中的一段話寫著..
若您違反或未履行同意書所定之義務時,您須依同意書記載之金額繳交定額費用
我想請教台灣大哥大,是誰違反?
◎我是在家工作者,且居住地是承租的,登記的電話也是房東家的電話
已告知請不要打去家電,以免妨礙到房東一家人的生活,有問題直接聯繫我的手機
但台灣大哥大並未重視,因此狀況,房東像我要求精神賠償,請問台灣大哥大,這件事情您要負責嗎?
台灣大哥大既然沒誠意處理,那我會在這幾天時間,挨家挨戶的拜訪社區的1xxx多戶居民..
詢問使用該公司電信業者的使用狀況,後續-我會會同這些居民,向消基會申訴,並且提案至媒體
請台灣大哥大,不要輕視消費者的權利!!!!
廣告
網友評論 0 回覆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