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 Google 勝訴 付費內容回歸現曙光?
各位手上有 Android 手機的使用者,應該都還記得一年半以前 Google 與台北市政府之間的消保法 7 天猶豫期爭議,導致 Google 從此關閉了台灣的付費軟體購買服務,台灣用戶只能下載免費版軟體。在 Google 停止台灣付費軟體下載後,台北市政府立即裁決 Google 一百萬的罰金,Google 不滿而提起訴願,但後來被經濟部駁回。
這事情過了一年半,雖然台北市政府與 Google 各有堅持,不過在一般消費者的眼裡,這事情似乎是沒完沒了,而且消費者永遠買不到好玩好用的 App 與遊戲;然而,今日媒體報導,台北行政高等法院判決,台北市政府命令 Google 依法提供猶豫期間的裁罰處分遭到撤銷,似乎讓這個爭議有了一點解套的曙光。
不過,Google 在這個判決中勝訴,並不代表他們很快就能重回台灣付費下載市場,首先是因為此判決只是撤銷先前的罰款裁罰,與下載軟體提供 7 天猶豫期的適法性並沒有直接相關;另外台北市政府法務局也發佈新聞稿,除了表明 Google 僅提供消費者 15 分鐘之期間明顯不足以保護消費者權益之外,也表示將會提起上訴。
另外,台北市法務局也在新聞稿中指出,歐盟也在去年將數位化商品納入 14 日猶豫期的範圍,除了部分例外情形(如消費者在購買明示同意放棄解約權)外,否則在商品下載完成後均有 14 日之猶豫期,呼籲 Google 應善盡消費者保護之企業責任。
從這幾點來看,Google Play Market 猶豫期的爭議似乎還要延續一段時間才會塵埃落定。以下提供台北市法務局的新聞稿全文。
▲ 台灣用戶已經有一年半在 Play Store 上看不到付費軟體了。
命 Google 依法提供猶豫期間之處分遭撤銷! 法務局憂消費者保護將生漏洞
Google 拒絕提供合理猶豫期,臺北市政府依法裁罰,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今(27)日表示,對此深表遺憾,目前尚未收到法院判決,將在收到判決書後進一步了解。
法務局表示,透過網路販售商品(含軟體)應提供消費者 7 日猶豫期,為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明文強制規定,Google 僅提供消費者 15 分鐘之期間明顯不足以保護消費者權益,市府係依據現行消保法之規定而為處分,應無違法情形,就處分遭撤銷之理由,仍須俟收到判決後再行研判,並會提起上訴。法務局表示,法院此項認定,將使未來業者於網路上公布之定型化條款,僅能由個別消費者透過訴訟主張無效,行政機關就此失去介入保護消費者之權力,此例一開,無異要 求個別消費者僅能於權益受損時自行負擔訴訟成本到法院訴訟,將使個別消費者根本無能力對抗龐大的企業經營者,恐嚴重衝擊消費者之權益,且如此將衍生更多訴 訟,亦造成司法資源的耗費。
法務局指出,歐盟去(100)年也已經將數位化商品納入 14 日猶豫期間的範圍,除了部分例外情形(如消費者在購買明示同意放棄解約權)外,否則 在商品下載完成後均有 14 日之猶豫期,法務局呼籲 Google 應善盡消費者保護之企業責任。法務局說明,市府目前已持續與 Google 溝通,希望 Google 釋出善意對待臺灣的消費者並儘快回到臺灣市場。
※ 引用來源:ITHome
這事情過了一年半,雖然台北市政府與 Google 各有堅持,不過在一般消費者的眼裡,這事情似乎是沒完沒了,而且消費者永遠買不到好玩好用的 App 與遊戲;然而,今日媒體報導,台北行政高等法院判決,台北市政府命令 Google 依法提供猶豫期間的裁罰處分遭到撤銷,似乎讓這個爭議有了一點解套的曙光。
不過,Google 在這個判決中勝訴,並不代表他們很快就能重回台灣付費下載市場,首先是因為此判決只是撤銷先前的罰款裁罰,與下載軟體提供 7 天猶豫期的適法性並沒有直接相關;另外台北市政府法務局也發佈新聞稿,除了表明 Google 僅提供消費者 15 分鐘之期間明顯不足以保護消費者權益之外,也表示將會提起上訴。
另外,台北市法務局也在新聞稿中指出,歐盟也在去年將數位化商品納入 14 日猶豫期的範圍,除了部分例外情形(如消費者在購買明示同意放棄解約權)外,否則在商品下載完成後均有 14 日之猶豫期,呼籲 Google 應善盡消費者保護之企業責任。
從這幾點來看,Google Play Market 猶豫期的爭議似乎還要延續一段時間才會塵埃落定。以下提供台北市法務局的新聞稿全文。
▲ 台灣用戶已經有一年半在 Play Store 上看不到付費軟體了。
命 Google 依法提供猶豫期間之處分遭撤銷! 法務局憂消費者保護將生漏洞
Google 拒絕提供合理猶豫期,臺北市政府依法裁罰,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今(27)日表示,對此深表遺憾,目前尚未收到法院判決,將在收到判決書後進一步了解。
法務局表示,透過網路販售商品(含軟體)應提供消費者 7 日猶豫期,為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明文強制規定,Google 僅提供消費者 15 分鐘之期間明顯不足以保護消費者權益,市府係依據現行消保法之規定而為處分,應無違法情形,就處分遭撤銷之理由,仍須俟收到判決後再行研判,並會提起上訴。法務局表示,法院此項認定,將使未來業者於網路上公布之定型化條款,僅能由個別消費者透過訴訟主張無效,行政機關就此失去介入保護消費者之權力,此例一開,無異要 求個別消費者僅能於權益受損時自行負擔訴訟成本到法院訴訟,將使個別消費者根本無能力對抗龐大的企業經營者,恐嚴重衝擊消費者之權益,且如此將衍生更多訴 訟,亦造成司法資源的耗費。
法務局指出,歐盟去(100)年也已經將數位化商品納入 14 日猶豫期間的範圍,除了部分例外情形(如消費者在購買明示同意放棄解約權)外,否則 在商品下載完成後均有 14 日之猶豫期,法務局呼籲 Google 應善盡消費者保護之企業責任。法務局說明,市府目前已持續與 Google 溝通,希望 Google 釋出善意對待臺灣的消費者並儘快回到臺灣市場。
※ 引用來源:IT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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