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消保官:買手機 7 天內可無條件退貨

dantalin | 手機綜合區
轉貼新聞兩則:

看樣品機買手機 7 天內可無條件退貨

完全不具備手機功能的展示機、樣品機,幾乎成為大多通訊行銷售手機時,讓消費者檢視參考的唯一樣品;新北市消保官提醒,業者以這些展示機從事銷售行為時,依照規定,如果消費者將實體機買回去後,覺得不滿意,可在 7 天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業者解除買賣契約,業者不能拒絕。

消保官李大鵬強調,這時候,消費者只要負擔手機折舊費用,但是不需要支付任何所謂的違約金,否則業者可處 2 萬元以上、6 萬元以下罰鍰。(2011-04-12 18:31:07 國立教育廣播電台/記者陳國維)

//www.ner.gov.tw/index.php?act=culnews&code=view&ids=122058


買手機可試用七天 新北市:不退就罰

許多消費者到通訊行買手機,業者通常都只提供沒有任何功能的樣品機當作立體型錄讓消費者看看,要看真品,業者通常會要求消費者先付定金,而且看了以後不滿意,業者會拒絕退還定金或是解除契約,讓消費者權益大大受損;對此新北市法制局今天表示,這已經違反消保法,他們已經函請轄內的相關業者,要求未來消費者可在收到手機的七天內解除買賣契約,而且不用再付其他費用,否則將對業者開罰。

在日本,手機賣場的所有手機都可以讓消費者自由試用裡面的功能,直到消費者滿意再購買,但在台灣,消費者要買手機,業者通常只提供完全沒有功能的樣品機,讓消費者看看手機外觀而已;消費者想要看到真品,還要先付定金,但是付了定金之後再表示不滿意,手機業者大都拒絕退還定金,消費者權益可以說完全沒有保障。

對此新北巿法制局消保官表示,這有違消保法所規定「檢視商品」的權利,也違反消保法第 19 條關於郵購買賣的規定。法制局表示,已在 4 月 11 號函請臺灣省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以及新北巿電器商業同業公會轉知所屬會員,以手機樣品機這樣的立體型錄從事銷售行為時,應依照新北巿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 9 條規定,告知消費者可依消保法規定,在收到手機商品的 7 天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業者解除手機買賣契約,而且不需要說明理由以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否則業者將被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因此未來新北市消費者如果再面臨相關爭議,別忘了爭取自己的權益。(2011-04-12 12:05 中國廣播公司/記者李書璇)

//www.bcc.com.tw/news/newsview.asp?cde=1458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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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talin 按:

現行七日內內可無條件退貨的規定,只侷限在消保法第 19 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今天新北市消保官的說法,可能擴及到一般最常見通訊行購買手機之行為,買方亦可主張七日內無須說明理由逕行退貨權利。也就是說,不管在通訊行買手機時是否獲得店員對於該款手機的詳細解說,也不管現場是否提供實機試玩,只要在購買七日內皆可退貨。

不過退非新品者,業者可能會收取折舊費用。因為沒有上限或明文規定比例,以後這部分的詮釋權勢必落到業者身上,不管店家說要收多少手續費,消費者似乎也拿他沒辦法。因為到底有沒有那麼好康,還得後續觀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