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低電磁波不是獨家?大眾電信提數據反駁
[消息來源/大眾電信]
一、手機最大發射輸出功率比較 單位:毫瓦
資料來源依據:
1.GSM900 及 DCS1800 行動電話機技術規範;1900 兆赫數位式低功率 PHS 終端
設備技術規範。
2.第三代行動通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1900 兆赫數位式低功率 PHS 終端設背技術規範。
二、手機 SAR 值比較 單位:W/kg
SAR 值:人體對電磁波能量吸收比值,SAR 值越高,對人體影響越大。
資料來源依據:
1.GSM/DCS、3G SAR 值-95 年8 月 17 日國家通訊傳播委 員會公告資料。
2.PHS SAR 值-SPORTON International Inc..SAR Testing。Lab(耕興實驗室)
三、大哥大手機發射電磁波強度為動態變化。大哥大手機(GSM/3G)離基地台越近,發射功率越弱;離基地台越遠,發射功率越強,最高可發射達 1,000 毫瓦。因此,定點測量大哥大手機電磁波的強度,並強調其電磁波有多低,根本是故意誤導社會大眾,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之作法令人質疑其立場。
四、當大哥大手機接通電話的那一剎那,不論是打電話還是接電話,都是大哥大手機電磁波強度最強的時候,為何不告訴社會大眾。
五、當大哥大手機(GSM/3G)在弱訊區時,手機發射功率將以接近滿載(該手機最大的發射功率)的方式,發射電磁波。因此,一般來說,室內、大樓的深處、密閉的空間、地下室、距基地台較遠處及兩座基地台的交界處等地區,大哥大手機均可能發射最大額定功率電磁波。
六、對 3G 手機來說,每一支手機都是另一支手機通話時的訊號干擾源,因此,愈多人使用時,3G 手機的發射功率,將會因用戶數增加而遞增變強。
七、如果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強調,2G 及 3G 手機也是屬於”超低電磁波”,甚至比PHS的電磁波更低。基於全民福祉及建康考量,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應建議政府所有 2G 及 3G 手機及基地台的最大發射輸出功率標準,應該比照 PHS 手機及基地台的發射功率訂定,凡超過 PHS 手機發射功率的 2G 及 3G 手機一律不准製造或進口,以平息社會大眾對電磁波的疑慮,並共同營造一個健康、安全的通信環境。
八、大眾電信對於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於 95 年 8 月 13 日至 8 月 18 日所登之不實聲明廣告採取因應法律行動如下:
1.向法院自訴電信產業發展協會涉公平法第 22 條營業誹謗之禁止及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加重誹謗罪。該聲明首揭「邇來大眾電信(PHS)屢以電磁波高低與人體健康關聯為訴求,於媒體為其產品行銷廣告,其內容恐有誤導社會大眾之虞,....」等語,已涉毀損本公司商譽之不法行為,且斥資連續於各大報以頭版半版之篇幅,刊登以本公司“大眾電信(PHS)”特取名稱為首揭之聲明,已有以文字散佈於眾,而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實,依公平法第 22 條及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應涉有營業誹謗及加重誹謗罪嫌。
由於該聲明係由電信產業發展協會具名刊登,依刑法追訴犯罪行為人原則,將先列電信產業發展協會理事長徐旭東及其於媒體上承認所為之發言人劉莉秋為被告,並請求法官調查該聲明之實施係由何人決議所為?參與贊同決議者,嗣後應追列為被告。
2.向公平會檢舉電信產業發展協會及其參與決策之會員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不實廣告及其他顯失公平行為。以電信產業發展協會組成會員觀,三大電信業者與本公司均具競爭關係,且其各自於電信市場中具有公平交易法所規範“獨占事業”之地位,而三大電信業者共有 90% 以上市占率,如其藉由電信產業發展協會決議刊登該聲明,即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4 款獨占事業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此部份將以電信產業發展協會與獨占事業間之聯合行為,促請公平會發動調查,以究不法。